韩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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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瑞律师,女,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主任,2007年至2015年底执业于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期间受淮阳县司法局及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委派代表淮阳律师进驻淮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四年,任河南泰美斯法律... 详细>>
律师姓名:韩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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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的变更
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是单位内部结构的调整导致工作岗位需求变化,而这种岗位是劳动合同里约定的一个条款,这就需要变更相应的条款。
2.劳动力价值的变更
随着时间的推移,员工的劳动力价值可能会提升,也可能会降低,那么用人单位就会根据劳动者劳动力价值的变化对其工资条款进行调整,双方协商后变更工资条款。
3.社会经济的变更
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劳动者薪酬福利水平也要相应的调整。一般说来,三年不给员工涨工资,就相当于给员工降一级工资。所以,即使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没发生太大的变化,也要逐渐提高员工的薪酬福利水平。这就涉及员工薪酬条款的变化,也要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合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尤其是有些用人单位会根据自己的需要,擅自变更劳动者的岗位,这其实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案例】
小陈三个月前同某家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陈从事秘书工作,合同还约定“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安排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等内容。可是,小陈干了三个月后,公司突然通知小陈,将他调到销售部门做业务员。小陈认为自己不适合做业务员,于是申请仲裁。其结果是,公司没有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因此,公司应与小陈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无论是何种变更原因,都要遵循一个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另外,《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句话在《劳动法》中没有提及。如果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将来在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时候,将对用人单位大大不利。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摘自《劳动合同法》
企业不要认为在变更劳动合同时采用书面形式很麻烦,该用书面形式而没用的,一旦产生纠纷,企业会遇到更多的麻烦。有些合同内容不会产生纠纷,所以不一定非得用书面形式,比如,给员工涨工资,这样一般不会引起纠纷。总不会有员工因为涨工资而状告企业:“我的合同里写明工资是3000元,你凭什么给我涨到3 500元?”但是,有些内容可能引起纠纷,企业最好有书面的证明。
【案例】
小林在入职的时候,劳动合同里约定了一个工作岗位,但工作一段时间以后,他所在的公司根据工作的需要给他调换了岗位,小林也同意去。当时,公司和小林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岗位变更协议。但小林工作一段时间以后,公司又把他调到其他岗位了。虽然这个新岗位的级别、工资、待遇,都跟他原岗位的一样,但是,小林非常不愿意去新的岗位,他认为那不是他擅长的工作。小林对公司领导说:“我不愿意去新的岗位,我不喜欢做那份工作。”但公司领导说:“这是公司的安排,不能以你的个人喜好为标准。”
迫于领导的压力,小林不得不去了新的岗位。几天以后,小林找到领导说:“那个工作又脏又累,无论如何我都干不了。你必须让我回到原来的岗位。”领导明确地说:“不可能,因为原来的岗位已经安排人了。”小林又要求回到第一个岗位,即合同约定的岗位,但那个岗位早已安排其他人了。小林气愤不已,说:“如果你不让我回到原来的岗位,我就去告你。”于是,他申请仲裁,要求回到第一个岗位。因为岗位变更以后,公司并没有书面的协议,虽然当时小林同意变更岗位,但公司也有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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